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6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六七一號
原告中華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慶京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亞太工商聯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億玖仟陸佰伍拾柒萬玖仟伍佰伍拾貳元元,應繳裁判費銀元玖拾捌萬捌仟伍佰玖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貳佰玖拾陸萬伍仟柒佰玖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佰玖拾陸萬伍仟柒佰伍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三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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