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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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4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款項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401號原告東億環保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賴宗喜 上列原告與被告葆昇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款項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73,61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8,6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蔡嘉裕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謝明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