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398號原告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法定代理人 黃天牧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彥合間 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萬16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2萬0899元。又原告前曾向本院聲請調解而未能成立(本院105年度中司調字第4871號調解事件),原告於調解不成立後30日內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2項之規定,原告所應繳之裁判費,得以其所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扣抵之,是本件裁判費扣除前繳調解之聲請費2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萬88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得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
書記官賴榮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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