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8年調字第88號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調解成立筆錄聲請人丙○○相對人甲○○兼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98年度調字第88號因98年度少調字第563號詐欺事件移付調解,於中華民國98年5月11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板橋第二院區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林靜莉書記官彭秀玉到庭關係人:
聲請人丙○○相對人少年甲○○、兼法定代理人乙○○調解成立協議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甲○○及兼法定代理人乙○○願連帶給付聲請人丙○○新臺幣貳仟捌佰伍拾元整、於民國98年7月6日、匯入戶名:丙○○、渣打銀行新莊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0。
二、聲請人丙○○對於相對人甲○○及其法定代理人之其餘民事請求均拋棄。
三、程序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協議內容經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中華民國98年6月15日上列筆錄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
書記官彭秀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