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11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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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188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188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北市德蘭儲蓄互助社法定代理人 林萬順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榕芯 即 許月雲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榮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伍萬壹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7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