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度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4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40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7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7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7月31日
書記官沈瑞芳~F0~T40┌──────────────────────────────────────────────────────┐│附表:│├─┬─────────┬─────────┬────────┬────────┬───────────┬──┤│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雲林縣斗六市農會張根況 │0000000│13,120元│9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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