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4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4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 簡英棠 即嘉泰土木包工業
巷57弄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3年度催字第368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4年6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4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94年7月31日
書記官沈瑞芳~F0~T40┌──────────────────────────────────────────────────────┐│附表:│├─┬─────────┬─────────┬────────┬────────┬───────────┬──┤│編│付款人│發票人│支票號碼│票面金額│發票日│備考││號││││(新台幣)│││├─┼─────────┼─────────┼────────┼────────┼───────────┼──┤│1│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0000000│160,000元│93年12月15日││││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份有限公司斗六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