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6年訴字第1271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綜合所得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6年度訴字第01271號原告甲○○訴訟代理人 呂理胡 律師被告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代表人 陳文宗 (局長)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綜合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6年11月1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定96年12月13日下午2時30分為言詞辯論期日,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得灶
法官黃秋鴻法官林玫君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1月15日
書記官黃明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