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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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4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玉英上列受刑人前因竊盜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玉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受刑人陳玉英前因竊盜案件,經法院裁判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並於民國104年7月29日入監執行前揭徒刑及另案殘刑5月24日,其間因受刑人於10
5年5月5日保外就醫,嗣於105年5月30日返監服刑,茲因受刑人業已於106年4月14日經核准假釋在案,而縮短刑期刑滿日期為106年10月16日,爰依法聲請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件聲請經核於法並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毛妍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
書記官林瑞標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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