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7年聲字第6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617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慧雯上列受刑人因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
7年7月24日所為之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有期徒刑4月」應更正為「有期徒刑2月」。
理由
一、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宣告刑欄「有期徒刑
4月」,顯係「有期徒刑2月」之誤寫,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本旨,爰依前揭說明,更正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如
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黃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高士童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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