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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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8年消債更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消債更字第22號聲請人 許希雅 訴訟代理人 陳信伍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四日內,補正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補正,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郭韶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書記官劉雅文附件聲請人即債務人依序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預納必要費用新臺幣(下同)2,600元(84010-1,000=2,200),本件必要費用係預繳,如有剩餘則退還予聲請人。如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請釋明並提出聲請。
二、聲請人貸款購買機車,係向何債權人貸款購買?貸款總金額為何?分幾期清償?清償情況如何?請提出購買證明並釋明。
三、聲請人財產及收入狀況:㈠存款部分:請提出聲請人之郵局、薪資轉帳或其他金融機構
之存摺(含薪轉)完整影本(需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止)。
㈡請釋明並提出證明單據:
⒈聲請人租屋之租賃契約書,及水電費、通訊費、等收據或發票影本。
⒉聲請人有無與他人同住於租屋處?若有,該他人有無負擔房
屋租金及其他生活費用?⒊工作上下班時所購置機車,車牌號碼為何?現登記為何人所
有?⒋聲請人有無持有珠寶、古董、股票、有價證券或其他具財產價值之動產。
四、請釋明聲請人與受扶養人 邱美華 有無領取社會補助津貼?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另請提出受扶養人邱美華之其他扶養義務人之姓名及身分證字號等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