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司促字第14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46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14612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務人 羅嘉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參仟玖佰肆拾參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債務人羅嘉恩於民國110年1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20,000元,約定自民國110年1月22日起至民國117年1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35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6日止累計105,296元正未給付,其中101,181元為本金;3,122元為利息;9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㈡、債務人羅嘉恩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5日止累計48,647元正未給付,其中44,904元為消費款;2,543元為循環利息;1,2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1年度司促字第014612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01181元羅嘉恩自民國111年12月17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3.35%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44904元羅嘉恩自民國111年12月06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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