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5年度岡小字第1390號民事判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岡小字第1390號
原   告 新世紀資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捌仟柒佰陸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三
年十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
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規定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
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93年6月間向原告申請電信服務,原
告依約開通電信服務提供被告使用,被告應於繳費通知單所
定期限內繳納電信服務費,詎被告自民國93年7月12日起至
同年10月11日止,共計積欠新臺幣(下同)38,762元未繳納
,爰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如主
文第1項所示。
三、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四、經查,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電信
服務申請書、用戶帳戶結餘資訊表、電信費對帳單、長途國
際網路業務服務契約條款等為證,被告未到場爭執,復未提
出書狀答辯以供本院斟酌,本院依調查證據之結果,堪信原
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請
求被告給付積欠之電信服務費38,762元,及自最後一期繳款
截止日翌日即93年10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
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未逾100,000元,係適用小額訴訟程序而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併確定訴訟費用
額。
六、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
、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436
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官秦慧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惟本件係適用小額訴訟程
序之判決,上訴之理由,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定有明文。從而,提起上訴時,應
於上訴狀或上訴理由書內記載上訴理由,表明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5所規定之各款事項。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楊明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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