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95年度竹東小字第230號
原 告 亞東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凱旋大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1月12日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肆佰元,及自民國95年7月12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訴之聲明:除訴訟費用金額及假執行宣告外,餘如主文
所示。
二、事實摘要:
(一)原告主張:緣原告於民國(下同)91年11月19日承攬被告
社區之監視系統工程,總工程款為新台幣(下同)223,40
0元,詎被告僅給付第一、二期款合計160,000元,餘尾款
63,400元迄今未付,爰起訴請求如聲明所示。
(二)原告對被告抗辯之陳述:完工後當任社區主委曾驗收,並
支付部分款項,其後原告要求被告驗收並給付尾款,但均
沒有結果;第一次付款驗收時,原告即將操作手冊及軟體
交予被告,並曾教導被告前任彭總幹事;監視器通常只有
2、3年壽命,本件監視器已使用5年,24小時開機,當然
會模糊不清;完工後原告均有保養。被告係選擇4mm廣角
鏡頭,無法辨視車牌,原告事先曾展示與被告觀看,若欲
辨視車牌至少要12mm,且當初裝設時並未約定要可辨視車
牌。
(三)被告則以:原告承攬被告社區監視系統後,被告已先後支
付頭期款80,000元、第二期款80,000元,但原告施工完成
後,非但未依約定完成驗收,且亦未將監視系統之操作方
法指導被告之管理人員,另監視系統亦模糊不清,無法辨
視車牌號碼,原告復未盡保固之責,以致監視系統完成後
,無法發揮其應有之監視效果,經被告通知,原告始終置
若罔聞,被告於監視系統正常運作並驗收完成後,始有給
付尾款義務等語置辯,並求為駁回原告之訴。
三、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其於91年11月19日承攬被告社區之監視系統工程
,總工程款為223,400元,完工後被告已給付第一期、第
二期款合計160,000元,至今尚欠尾款63,400元未付之事
實,為被告所自承,堪信此部分事為真。
(二)經本院至現場勘驗後,監視器螢幕隔共有六個子畫面,除
其中一個畫面呈條文狀無法辦視外,餘五個畫面亦略有起
霧狀,嗣經原告當場更換變壓器並調整明亮對比後,全部
畫面已均可清晰辦視,有勘驗筆錄在卷可稽,本院認上開
狀況應非裝設之初即生之瑕疵,否則被告當不會給付第一
、二期款;雖被告復稱螢幕仍無法辨視車牌,並經本院勘
驗屬實,然兩造簽約時,並未就螢幕可辨視車牌為約定,
此為告所自承,故被告即難以上開辯解而拒付尾款。至於
被告辯稱原告不曾教導如何操作部分,則為原告所否認,
被告復於本院勘驗時自承係其前任總幹事未移交,參以被
告已支付第一、二期款,應認原告確曾教導被告如何操作
;況原告已於95年12月13日再度教導被告如何操作,是被
告亦難再執此為拒付尾款。
(三)按稱承攬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為他方完成一定之工作
,他方俟工作完成,給付報酬之契約;報酬應於工作交付
時給付之,無須交付者,應於工作完成時給付之,民法第
490條、第50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工程既已完成
且現已無瑕疵,被告即不得執完工後未驗收及未保固為由
拒絕付款,從而,原告依據承攬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工程費63,4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95年7月12日
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四)本件為小額訴訟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條之20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436條之23、第78條、第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判
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張百見
書記官呂聖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
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
本)。
書記官呂聖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