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湖勞簡字第10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樂富禮實業有限公司
之8
法定代理人 甲○○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
民國95年12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32,56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
3,8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
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