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交簡字第91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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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交簡字第91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交簡字第91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男24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83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張瑛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吳姁穗中華民國94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