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附民字第1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附民字第133號原告臺灣高速鐵路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耀宗 訴訟代理人 劉汝昌 被告 邱文財 上列被告因本院民國一O六年度訴字第六二五號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以合議庭裁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田德煙
法官陳佳妤法官魏志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8日
書記官廖建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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