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79號原告 張克勇 訴訟代理人 李佳盈 律師被告陳001
陳002陳003陳004陳005陳006陳007陳008林001林002呂00財政部國有財產署
陳009陳0010
陳0011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或通行大概面積),並補正被告之姓名與住居所,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慶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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