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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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61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617號聲請人弘旭送風空調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明城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382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6年8月2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賴恭利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6年12月4日
書記官蘇文熙┌──────────────────────────────────────────────┐│支票附表:106年度除字第61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暨負責人│││(新臺幣)│││├──┼─────────┼─────────┼──────┼──────┼──────┼──┤│001│總立空調企業有限公│三信商業銀行 林森分 │106年1月31日│95,032元│HA0000000││││司│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