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85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8599號債權人威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惠 上列債權人威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鴻順利玻璃有限公司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威祐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以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或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台灣彰化地方法院)
二、請提出債務人鴻順利玻璃有限公司營利事項變更登記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個人戶籍謄本(正本)乙份(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以供本院審核。若有法定代理人姓名不符、法人解散、破產、清算之情形時,請依相關法律規定補正法定代理人。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淑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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