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聲字第5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証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56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乙○○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聲請人聲請沒入保證金(95年度執聲沒字第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前詐欺案件,經具保人乙○○依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台幣10,000元,而提出現金並經許可停止羈押在案,茲因該受刑人已經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
118條第1項,聲請將具保人所繳之保證金沒入。
二、經核屬實,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2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盧怡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2月17日
書記官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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