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458號上訴人乙兼法定代理人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丙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09年5月28日本院109年度訴字第458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上訴費用。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鄭珮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7月10日
書記官王芷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