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632號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代理人 何新台 債務人 陳奕政 即 陳啟鍾 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逸晴 即陳啟鍾之繼承人債務人 陳逸蕙 即陳啟鍾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啟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陸萬貳仟叁佰玖拾柒元,及其中貳拾肆萬肆仟陸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啟鍾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壹拾壹萬貳仟叁佰伍拾元,及其中玖萬肆仟玖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