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46號上訴人統聯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呂奇鏥 被上訴人 孫瑞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0年7月14日本院100年度訴字第14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9,2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劉傑民法官楊詠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書記官吳良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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