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10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1042號原告 郭長榮 被告 宋玉池 被告 傅正堯 原告與被告間給付報酬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8,80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8月12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楊國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8月15日
書記官李梅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