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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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34號原告 鄭金松 即鄭金松建築師事務所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50萬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另經臺灣高等法院報請司法院核准加徵10分之1),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千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第一審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9日
書記官莊月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