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交字第77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三庭112年度交字第772號原告 畢建明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局新竹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徵收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法官鄧德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月18日
書記官黃士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