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7年裁字第1080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法官法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裁字第1080號抗告人 江福妹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間法官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4月11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6年度訴字第1599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不合法或無理由者,應為駁回抗告之裁定。次按提起行政訴訟,應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合起訴程式,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院按:原審法院之命補正裁定列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等語,並載明限抗告人於該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否則駁回起訴之語意甚明,該裁定已於民國107年3月22日送達,有送達證書附該案卷可稽。是原裁定以:抗告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原審法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人逾期未補正,起訴不合法為由,駁回其訴,於法並無違誤。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違誤,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東都
法官陳秀媖法官程怡怡法官張國勳法官胡方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7年7月26日
書記官張玉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