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2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21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21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賴宏建具保人林志明上具保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一百年度執聲沒字第一二二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明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林志明因受刑人即被告賴宏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依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一萬元,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之規定,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即被告賴宏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一萬元,由具保人林志明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有本院刑事被告保證書、刑事保證金繳納收據各一紙附卷可稽。又受刑人前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本院以一百年度訴字第三三三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十月,並於民國一百年三月二十一日確定在案,聲請人乃通知受刑人到案接受執行,並同時通知具保人林志明偕同受刑人到庭,惟均未能傳到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拘票暨拘提結果報告書影本、臺灣高等法院通緝紀錄表各一份、送達證書、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二份附卷可按,顯見受刑人賴宏建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學晴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雅文中華民國100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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