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地下1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8531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1月23日上午9時30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鳴東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捌仟貳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三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萬玖仟參佰零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三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違約金未給
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約定事項、交易明細查詢、
放款單筆貸放攤還及收息記錄查詢單、信用貸款申請書為證
,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
據調查證據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同時
表明上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