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度交易字第74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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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9年交易字第74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宣示判決筆錄109年度交易字第743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銘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林建和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1264號)後,檢察官聲請改依協商程序而為判決,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下午4時,在本院刑事第7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麗芬書記官呂苗澂通譯陳建宏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及告以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主文蔡銘進駕駛動力交通工而有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以上情形,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
一、犯罪事實要旨:蔡銘進前有7次酒後駕車公共危險案件紀錄,最近1次經本院以105年審交易字242號判決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於民國106年6月16日執行完畢。詎其仍不知悔改,於109年9月20日21時許至翌(21)日0時許止,在新竹市○區○○里○○街000巷0弄00號之住家飲用酒類後,其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25毫克以上,猶於同(21)日上午10時50分許,自上開住家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上路,嗣於同(21)日上午11時許,行經新竹市○○街00號前,因騎乘機車不穩等情而為警攔查,經警方將其攔查後,發現其身上明顯酒味,遂當場對其測試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0.4毫克而查獲。
二、處罰條文:刑法第185條之3第1項第1款。
三、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4第1項第1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2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4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455條之2第1項所定得以協商判決者;第6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7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2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檢察官與被告、辯護人均不得上訴。
四、如有前項得上訴之情形,得自收受宣示判決筆錄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馮品捷提起公訴,經檢察官孫立婷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刑事第七庭書記官呂苗澂
法官陳麗芬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10年1月20日
書記官呂苗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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