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催字第12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2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催字第1239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英明 代理人 黃振德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報本件支票(票號FR0000000)之發票人究為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抑為 劉宏瑞 ?抑為兩者均為發票人?
二、查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為 謝娟娟 而非常務董事何英明,請具狀更正正確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於聲請狀下方具狀人處簽章。
中華民國112年7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