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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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附民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侵占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6年度附民字第91號原告乙○○被告甲○○
丙○○上列被告因民國96年度上易字第647號侵占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
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黃麗生
法官江國華法官許宗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秀容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