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毒抗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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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毒抗字第1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毒抗字第191號抗告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已歿)上列抗告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96年度毒聲字第964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原審法院依檢察官之聲請,以被告甲○○涉有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行,於民國96年5月8日裁定將被告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處分,固非無見。惟查,被告已於原審法院裁定前之96年5月5日晚上7時30分經人發現鎰吊窒息死亡,有檢察官開立之相驗屍體證明書影本一紙附於本院卷可參,原審未及審酌,自有未洽,檢察官提起抗告,執此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且被告既已死亡,已無執行觀察、勒戒處分之相對人存在,檢察官所為聲請即屬無據,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撤銷,併將其聲請駁回,以臻適法。
二、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許國宏
法官楊貴志法官朱光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王宜玲中華民國96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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