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上訴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上訴字第1574號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1833號,中華民國96年3月15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6月1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高明哲
法官孫惠琳法官陳憲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育妃中華民國96年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