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14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141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相對人即債務人 許奕騰 (原名 許登富 )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玖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6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廖國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