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9年重附民字第2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9年度重附民字第243號原告 徐彩玲 被告 呂名峻 上列被告因本院109年度上易字第765號重利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清鈞
法官簡婉倫法官黃小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宜珊中華民國109年10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