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6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306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1年度訴字第3061號原告菊珍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余建昌 訴訟代理人 許雅婷 被告熊威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熊俊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1年8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拾玖萬參仟柒佰壹拾柒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捌仟柒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貳拾陸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原告起訴主張:原告自民國101年4月起陸續出貨予被告康寧
、民生、通化三家分店,合計積欠原告貨款共新臺幣(下同)
79萬3717元,詎被告於101年6月11日停止營業,惡性倒閉,上開款項迄未清償,爰依法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貨款。並聲明:⑴如主文第1項所示。⑵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請款單,及應收帳款、退貨單、
銷貨單原本(外放證物袋內)等為證,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主張之前開事實,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法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金額,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又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擔保金額准許之。
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8700元。
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蓮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1年8月31日
書記官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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