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促字第1336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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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336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336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羅傑摩爾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賴志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譚興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譚興偉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於「基隆市○○區○○路00巷000號5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陳明對相對人譚興偉請求繳納管理費之依據為何?(如管委會規約或辦法、管委會之會議紀錄等),請提出足資釋明之文件。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譚興偉繳納管理費基隆過港路郵局第000021號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因聲請人民國112年9月11日聲請狀未附有證物三存證信函,故有陳報之必要,且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12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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