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5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彥峰上開聲請人因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10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含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藍色藥錠拾顆(驗餘淨重貳點捌捌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或不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0條第2項所明定,並經司法院18年院字第67號著有解釋可參。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北市政府警察局中山分局員警於民國
101年8月15日上午4時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口,查獲被告黃彥峰非法施用MDMA(另為不起訴處分),並扣得含甲基安非他命成份之藥錠10顆,係屬違禁物品,請依刑法第40條後段、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經查,被告黃彥峰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於101年12月7日以101年度毒聲字第430號裁定送勒戒處所執行觀察、勒戒後,因認無繼續施用毒品傾向,再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102年4月15日以101年度毒偵字第260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附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藍色藥錠10顆,經送驗結果均檢出第二級毒品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淨重2.94公克,選取3顆各取0.02公克化驗,餘2.88公克),則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1年
9月10日北市鑑毒字第269號鑑驗通知書乙紙在卷可考。按3,4-亞甲基雙氧甲基安非他命(俗稱MDMA)為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規定之第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4條、第8條、第10條、第11條等規定,不得製造、運輸、販賣、轉讓、持有、施用,堪認上開扣案物,係屬違禁物無訛。揆之首揭說明,本件聲請人聲請將上開扣案物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人漏載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予補充),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上述扣案毒品於鑑定時取樣耗損部分(0.06公克),既已滅失,該部分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林惠霞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彭自青中華民國102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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