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補字第30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補字第308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陳尚群
上列原告與被告 范偉龍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2,21
4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4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補
繳,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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