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月16日下午3時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嘉慧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交訴字第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交訴字第9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乙○○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99年4月16日下午3時0分於本院刑事第十六法庭行審判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交通法庭法官林柏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9日
書記官洪嘉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