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度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4年簡附民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丙○○
乙○○上列被告等因傷害等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蘇義洲
法官洪士傑法官徐文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李珍瑩中華民國94年9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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