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婚字第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婚字第12號原告乙○○住南投縣○○鄉○○村0鄰○○巷00○0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為家事事件法第51條所明定;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用,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起訴不合程式,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與被告離婚及酌定未成年子女親權等事件,未據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13日以112年度家補字第113號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繳,而是項裁定已於112年10月23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警察機關即南投縣警察局信義分局○○派出所,有本院112年度家補字第113號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憑。惟原告逾期迄今均未補正,亦有本院少家紀錄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是其起訴顯不合程式,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官柯伊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2日
書記官白淑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