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婚字第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婚字第391號原告乙○○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依法駁回其訴訟,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告真正之住所或居所地址。
二、被告出入境資料。
三、被告大陸地區之戶政資料(常住人口登記卡或居民身份證)。
四、大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旅行證申請書。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佳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曾小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