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審消債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審消債更字第93號聲請人甲○○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財產及收入狀況之證明文件到院。
理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應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及其債權人、債務人清冊。第一項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1項及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又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不備其他要件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復為同條例第8條、第46條所明定。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其所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尚有不足,爰定期命補正如附表所示之證明文件,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附表:
⒈聲請人95年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聲請人聲請
前2年內之全民健保之投保資料即保險對象加退保歷史(包括投保單位及投保金額)。
⒉聲請人98年1月迄今薪資單(除轉帳證明外)、98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稅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
⒊聲請人欲聲請保全處分之本院95年執字第56566號、96年執字
第7232號、90年執字第17976號強制執行命令通知。(☆請儘速提出,以利保全處分之迅速裁定)⒋聲請前2年內必要支出及扶養費證明文件(需提出收據及明細)。
⒌其餘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⒍聲請前兩年依約定繳納每月應繳納及每月實際向各債權人(包括無擔保及有擔保之債權)清償貸款之數額及明細。
⒎請說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
、房租補助、失業給付或其他津貼或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⒏聲請人名下安達保險及康健人壽之完整保險契約書(須含投保
期間及投保金額),及如有其他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⒐聲請人向最大債權銀行請求協商時,銀行提出之還款方案及每
月還款數額為何?協商不成立之原因為何?⒑聲請前1日回溯2年期間之房租支出證明文件(如以現金支付
請提出出租人出具聲請人已繳納租金之證明)及出租人 黃重光 地址及聯絡電話。
⒒陳明可符合免責條款之更生方案及財源說明。
⒓提出名下機車之行照影本,如無者請說明為何支出種類列有機
車加油費?⒔提出死亡配偶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遺產清單、遺產稅
繳納證明或免稅證明,另聲請人或受扶養人是否領有該人之喪葬補助或死亡保險給付?其金額若干?⒕提出債權人清冊所列之積欠新榮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匯誠
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聯邦銀行、玉山銀行等公司債務相關證明文件,如裁判書、債權轉讓通知書、執行命令通知書等等;如已無債務存在者,請提出清償完畢證明文件,並更正債權人清冊到院。
(注意事項:請聲請人一律以A4格式依附表順序分項書寫及黏貼證明文件,於文件左邊裝訂,切勿超出或小於A4紙張大小)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黃宏欽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3月24日
書記官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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