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8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0號聲請人即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臺東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公共危險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聲請書影本所載。
二、按應減刑之罪,已經判決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完畢者,由檢察官或應減刑之人犯聲請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裁定之,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前因毀棄損壞案件,於民國95年10月17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度簡上字第737號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另因公共危險案件,於95年11月7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以95年交訴字第124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有卷附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度簡字第3141號、95年度簡上字第737號、95年度交訴字第124號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一份可稽,是以本件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應係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並非本院。聲請人向本院提出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康文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洪月甚中華民國96年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