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2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210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促字第21018號債權人采桔國際有限公司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黃俊嘉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㈠確認債權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㈡確認請求金額60萬元記載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
正之。因與請求原因事實所載貨款金額合計19萬元未合,並提出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㈢提出合資契約影本。
㈣提出證物欄所列之匯款單據四張影本。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羅欣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陳麗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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