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414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4143號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務人 張燿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貳萬柒仟伍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一個月當月收取叁佰元,逾期二個月當月收取肆佰元,逾期三個月當月收取伍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敘明。
㈠債務人張燿坤於民國098年12月14日向債權人請領國際信
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債權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債權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3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4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
㈡查債務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
計27502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自民國109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
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鑑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8月12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吳銀漢◎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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