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8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862號原告 楊耀銘 被告 楊惠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00年10月3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有該日言詞辯論筆錄內容附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未繳納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依上開說明,原告之訴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0年10月11日
書記官李彥勳